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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厚权、段三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赣08民辖终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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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民辖终88号
  • 案件名称

    刘厚权、段三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厚权;段三根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厚权,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三根,男,1984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刘厚权因与段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2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厚权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刘厚权与段三根在形成借贷的法律关系时,刘厚权应当履行出借义务,刘厚权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段三根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2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刘厚权与段三根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事后亦未达成补充协议。段三根诉请刘厚权归还借款,故刘厚权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吉水县依法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由段三根所在地法院即吉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刘厚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麒审判员 胡文君审判员 钟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万敏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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