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栋辉、陈新梅等新疆宝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异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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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异258号案件名称
马栋辉、陈新梅等新疆宝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栋辉;陈新梅;新疆宝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异258号 申请人:马栋辉,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新梅,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中环路。被执行人:新疆宝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银荣,公司董事长。本院在陈新梅与新疆宝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栋辉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栋辉称,陈新梅与宝德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天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宝德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即宝德公司退还原告陈新梅摊位费131,193元及偿付银行利息4,347.2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新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07)天执字第1212号。执行过程中,陈新梅于2016年9月17日去世,其父母先于陈新梅去世,陈新梅去世时离异未婚,独生子马栋辉为其唯一合法法定继承人,故申请马栋辉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2007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07)天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宝德公司退还陈新梅摊位费131,193元及偿付银行利息4,347.2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宝德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陈新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07)天执字第1212号。执行过程中,陈新梅死亡。陈新梅离异,其父母早于其死亡。陈新梅与原配偶马万贵于199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共同生育一个子女马栋辉,陈新梅离婚后未再婚直至去世。2016年12月28日马栋辉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内容为陈新梅的存款由其儿子马栋辉一人继承。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新梅死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儿子马栋辉。故马栋辉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马栋辉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 新 平审 判 员 古丽加瓦尔审 判 员 美 丽 达 二 O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苏毕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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