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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涛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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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772号
  • 案件名称

    汪涛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汪涛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772号被执行人:汪涛,曾用名汪上军,绰号“江波儿”,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被执行人汪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8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汪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均未发现汪涛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汪涛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汪涛与父母一起生活,房子是旧楼房,母亲残疾,父亲患病,家庭情况一般,现本人正在服刑中,名下没有任何房产,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收入来源。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汪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1年9月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汪涛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朱 正审 判 员  聂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苏芬勇书 记 员  刚巾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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