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江海、叶勒包拉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3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336号案件名称
宁江海、叶勒包拉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宁江海;叶勒包拉哈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336号 原告:宁江海,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叶勒包拉哈力,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宁江海与被告叶勒包拉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宁江海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勒包拉哈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江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勒包拉哈力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江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江海负担。 审判员 叶尔肯夏依扎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力佳斯叶尔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辉强、姚振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649号 下一篇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与邝玉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