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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海、叶勒包拉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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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336号
  • 案件名称

    宁江海、叶勒包拉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宁江海;叶勒包拉哈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336号   原告:宁江海,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叶勒包拉哈力,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宁江海与被告叶勒包拉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宁江海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勒包拉哈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江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勒包拉哈力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江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江海负担。    审判员    叶尔肯夏依扎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力佳斯叶尔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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