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福、朱丽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8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887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志福、朱丽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志福;朱丽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8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志福,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丽娜,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员工,住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福与被执行人朱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丽娜银行存款70.69元、网络资金161.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聂雯雯书 记 员 刘嘉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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