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书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9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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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9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书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书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919号之一被执行人:周书波,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书波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书波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91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孙银军代理书记员 黄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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