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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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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65号
  • 案件名称

    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65号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战备西路南侧3号。负责人:靳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代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秋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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