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幼乐房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5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556号案件名称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幼乐房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幼乐房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556号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5033号。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男,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幼乐房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龙英路1443号。法定代表人:洪承谦,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幼乐房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晋江市幼乐房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晋江市幼乐房母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 妮书 记 员 罗阿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