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妙勇、颜文龙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1081民初1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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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1081民初10284号案件名称
汪妙勇、颜文龙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汪妙勇;颜文龙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1081民初10284号 原告:汪妙勇,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斌斌,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怡,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文龙,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汪妙勇与被告颜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按月利率1.28%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汪妙勇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浙1081民初10284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理过程中,被告颜文龙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不能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浙1081民初1028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中止诉讼,于8月26日恢复审理。本案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15日,原告汪妙勇与被告颜文龙签订“碧爽国际养生足道会所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共同合伙经营碧爽国际养生足道会所并投资10万元,另原告投资20万元在被告经营的玉环清港国际开设的耀铭国际养生足道会所。2020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原告退伙,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退伙款项3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00000元,月利息为2%。被告已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汪妙勇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颜文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勤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王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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