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东风、陶玉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03号案件名称
武东风、陶玉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武东风;陶玉梅;高奎;郑江;顾欣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03号申请人:武东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陶玉梅,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高奎,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郑江,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顾欣,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生,住上海市。申请人武东风、陶玉梅与被申请人高奎、郑江、顾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龙、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4056号 下一篇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红仔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