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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东风、陶玉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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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03号
  • 案件名称

    武东风、陶玉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武东风;陶玉梅;高奎;郑江;顾欣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03号申请人:武东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陶玉梅,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高奎,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郑江,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顾欣,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生,住上海市。申请人武东风、陶玉梅与被申请人高奎、郑江、顾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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