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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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4423号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销售部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4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销售部,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王某某。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百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继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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