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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斌、林新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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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孟斌、林新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孟斌;林新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新社,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孟斌和林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新社应支付申请人孟斌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新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林新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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