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科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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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68号案件名称
李武科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武科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68号罪犯李武科,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八监区服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武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6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武科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2470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武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武科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武科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武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罪犯李武科在考核周期内有扣分情形,且上一次减刑系顶格减刑,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武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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