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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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10号案件名称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小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10号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法定代表人:颜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进,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室副主任。被告:周小兵,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胡峥峥代理书记员 胡 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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