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代洪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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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476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代洪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代洪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76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谷晶。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安东,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代洪,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代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价值70878.3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3执保1679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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