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德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神州通誉软件(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73知民初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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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73知民初782号案件名称
朗德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神州通誉软件(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朗德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神州通誉软件(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82号原告(反诉被告):朗德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柏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乒,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殷霖,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神州通誉软件(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杨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克非,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朗德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朗德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神州通誉软件(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同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神州通誉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2021年9月10日,被告(反诉原告)神州通誉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同年9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朗德上海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朗德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神州通誉软件(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3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并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朗德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并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神州通誉软件(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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