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褚一民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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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2489号案件名称
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褚一民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褚一民;崔建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2489号原告: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城东215省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718331167D。法定代表人:鉴顺民,经理。被告:褚一民,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崔建峰,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褚一民、崔建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双方已和解,被告履行了2021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50万元,并重新签订了2022年1月1日起的租赁合同,双方按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褚一民、崔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河北永健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兆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光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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