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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嘎、普布达杰等达娃桑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421执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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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421执恢4号
  • 案件名称

    嘎嘎、普布达杰等达娃桑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嘎嘎;普布达杰;达娃桑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藏04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嘎嘎,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工布江达县,现住西藏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普布达杰,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达娃桑旦,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嘎嘎与被执行人普布达杰、达娃桑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普布达杰、达娃桑旦于2021年8月3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嘎嘎支付债务5000.0元,余款240000.0元未支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被执行人普布达杰、达娃桑旦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嘎嘎支付5000.0元,直至240000.0元债务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藏0421民初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旺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边巴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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