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嘎、普布达杰等达娃桑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421执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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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421执恢4号案件名称
嘎嘎、普布达杰等达娃桑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嘎嘎;普布达杰;达娃桑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藏04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嘎嘎,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工布江达县,现住西藏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普布达杰,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达娃桑旦,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嘎嘎与被执行人普布达杰、达娃桑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普布达杰、达娃桑旦于2021年8月30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嘎嘎支付债务5000.0元,余款240000.0元未支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被执行人普布达杰、达娃桑旦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嘎嘎支付5000.0元,直至240000.0元债务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藏0421民初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旺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边巴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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