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济慧、潘文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津0104执3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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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津0104执3842号案件名称
刘济慧、潘文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济慧;潘文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4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刘济慧,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潘文雷,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刘济慧与被执行人潘文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5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潘文雷偿还刘济慧借款本金137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6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信息:天津市南开区;机动车信息:津N×××**、津M×××**、津C×××**;3.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居住;4.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54315元,均已发还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不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N×××**、津M×××**、津C×××**号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5.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案执行标的1383601,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431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29286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亚审判员 尹 航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林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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