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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军、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马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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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31号
  • 案件名称

    王进军、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马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进军;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海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931号申请人:王进军,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海峰,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王进军诉被申请人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海峰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特8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王进军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海峰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海峰名下价值112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巴州鑫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海峰名下价值1126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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