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淼淼、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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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597号案件名称
苏淼淼、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苏淼淼;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597号原告:苏淼淼,女,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15栋801-805房。法定代表人:蔡永强。原告苏淼淼诉被告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苏淼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淼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淼淼负担。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胡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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