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荣华、魏乾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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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78号案件名称
侯荣华、魏乾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侯荣华;魏乾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侯荣华,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魏乾,男,1988年2月25日生,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侯荣华与被执行人魏乾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特4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魏乾银行存款1111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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