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传侠、香功夫堡仔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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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862号案件名称
段传侠、香功夫堡仔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段传侠;香功夫堡仔饭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862号原告:段传侠,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香功夫堡仔饭(潘集店),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0406MA2P1MWM2M。负责人:曾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传侠与被告香功夫堡仔饭(潘集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传侠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传侠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玉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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