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亮、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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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911号案件名称
贺亮、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贺亮;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亮,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新,男,系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红,男,系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贺亮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光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亮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贺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少华审判员 蔡璞审判员 马少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郑芳芳书记员 冯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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