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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美、姚丽敏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7民初3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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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27民初3658号
  • 案件名称

    罗春美、姚丽敏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淳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罗春美;姚丽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7民初3658号 原告:罗春美,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姚丽敏,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罗春美与被告姚丽敏劳务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春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丽敏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春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姚丽敏支付劳务费用15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2020年,原告罗春美受雇于被告姚丽敏,从事绿化劳务工作。2021年6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5300元劳务费用,被告姚丽敏至今未能支付,故成讼。另查明:原告罗春美就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当日,本院将本案立为“诉前调”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春美劳务费用15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姚丽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唐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梦莎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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