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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卫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5民初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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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民初114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卫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卫林;郭道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5民初1144号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东云路582号。法定代表人:阳秀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君,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邓卫林,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郭道户,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卫林、郭道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君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婕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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