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合提卡热买提、买买提阿布力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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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247号案件名称
托合提卡热买提、买买提阿布力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托合提卡热买提;买买提阿布力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47号申请人:托合提卡热买提,男,1964年02月0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买买提阿布力孜,男,1973年07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托合提卡热买提与被申请人买买提阿布力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托合提卡热买提提供了被申请人买买提阿布力孜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买买提阿布力孜名下价值184996.16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买买提阿布力孜名下价值184996.1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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