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运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81执8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281执813号
  • 案件名称

    尹运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尹运福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81执813号被执行人:尹运福,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关于执行尹运福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被执行人尹运福犯盗窃罪,判处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报到。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尹运福有银行存款826.14元,已扣划并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杰审判员  欧彩凤审判员  李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铭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