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荣华与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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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624号案件名称
董荣华与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董荣华;赵青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24号原告:董荣华,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松江镇爱林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赵青春,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朝阳街居民,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董荣华与被告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荣华、被告赵青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青春立即偿还董荣华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车费8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0日,赵青春向董荣华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过年之前,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董荣华多次催要,未予偿还。 赵青春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暂时无能力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赵青春向董荣华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过年之前,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董荣华多次催要,未予偿还。庭审中,董荣华自愿放弃车费800元。 董荣华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青春在董荣华处借款,并为董荣华出具借据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董荣华和赵青春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赵青春应当偿还借款3万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荣华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赵青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升(本件3页,印10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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