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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荣华与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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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624号
  • 案件名称

    董荣华与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董荣华;赵青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624号原告:董荣华,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松江镇爱林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赵青春,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朝阳街居民,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董荣华与被告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荣华、被告赵青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青春立即偿还董荣华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车费8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0日,赵青春向董荣华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过年之前,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董荣华多次催要,未予偿还。        赵青春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暂时无能力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赵青春向董荣华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过年之前,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董荣华多次催要,未予偿还。庭审中,董荣华自愿放弃车费800元。        董荣华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青春在董荣华处借款,并为董荣华出具借据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董荣华和赵青春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赵青春应当偿还借款3万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荣华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赵青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升(本件3页,印10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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