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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崇州九木堂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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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620号
  • 案件名称

    刘勇、崇州九木堂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勇;崇州九木堂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崇州九木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法定代表人:冷婷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崇州九木堂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崇州九木堂装饰有限公司已经长期未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到期债权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2,310.4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235元未收取。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方 静书 记 员  范 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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