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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兵、许国圣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7执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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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7执2253号
  • 案件名称

    张小兵、许国圣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小兵;许国圣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7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兵,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被执行人:许国圣,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张小兵与许国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小兵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79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6个银行账户并依法强制扣划2223.55元,扣除500元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723.55元,其余未查询到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65066.4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对许国圣下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唐元分理处账号为0223××××1221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账号为6065××××0092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支行账号为6217××××0122的账户、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唐昌支行账号为6223××××1652的账户、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唐昌支行账号为6223××××1990的账户、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账号为6230××××3574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9日为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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