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尔净环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财保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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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财保44号案件名称
上海圣尔净环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圣尔净环保有限公司;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财保44号申请人:上海圣尔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刘蔚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钟敬升。申请人上海圣尔净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群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冬冬书记员 江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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