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长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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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183号案件名称
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长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长佳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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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183号 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城市广场2号楼企业总部大厦26层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PMJQ5N。法定代表人:刘子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长佳,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长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7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11.38元,由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小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吕 建 书 记 员 唐 源 典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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