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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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357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杨绍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16日、6月21日、8月2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4月25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建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4月25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建华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4、2021年4月25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5月14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杨建华实施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当面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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