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廷德、梁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5民初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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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701号案件名称
曾廷德、梁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曾廷德;梁松;李晓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5民初1701号原告:曾廷德,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碧成(特别授权),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975222。被告:梁松,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李晓伟,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负责人:李永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彦,该公司员工。原告曾廷德与被告梁松、李晓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曾廷德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廷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廷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原告曾廷德负担。审 判 员 凌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谭召君书 记 员 曾志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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