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兵、左培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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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818号案件名称
吴兵、左培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兵;左培;刘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818号原告:吴兵,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左培(曾用名左超宇),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以那镇以那村营顶组。被告:刘辉,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吴兵与被告左培、刘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吴兵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兵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吴兵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廷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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