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将与徐慧慧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558号案件名称
王将与徐慧慧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将;徐慧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5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将,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潘婷,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慧慧,女,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王将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69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慧慧归还借款9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但无可供执行的足额款项;暂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资金账户等财产。此外,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在执行款项付清前,已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不予解除,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无须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亦无需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5民初69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徐慧慧未按照双方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将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忠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付国华书记员 周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武汉鑫诚鼎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博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425号 下一篇 吴兵、左培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