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仁武、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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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2747号案件名称
郭仁武、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仁武;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2747号原告:郭仁武,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告: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国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荣发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荣,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仁武诉被告安徽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郭仁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仁武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仁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6元(原告郭仁武预交),由原告郭仁武负担。审 判 员 姚艾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春为书 记 员 程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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