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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虾贵、汤迪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03执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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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533号
  • 案件名称

    汤虾贵、汤迪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汤虾贵;汤迪新;汤吉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03执533号汤虾贵、汤迪新、汤吉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虾贵、汤迪新、汤吉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保险公司自动履行,到位金额180115元,申请执行人汤吉云、汤迪新、汤虾贵领取执行款180115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提交执行完毕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1)湘06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汤虾贵、汤迪新、汤吉云与被执行人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湘0603执533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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