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思楼、热哈买提等巨马拜·那斯甫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836号
  • 案件名称

    赵思楼、热哈买提等巨马拜·那斯甫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赵思楼;热哈买提;巨马拜·那斯甫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赵思楼,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雀仁乡1号附41号。    被执行人:热哈买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巨马拜·那斯甫汉,男,1980年6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本院在执行赵思楼申请执行热哈买提、巨马拜·那斯甫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200元,执行费338元。已执行到位5300元,未到位23900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239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给付。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四、对上述履行义务叶列肯拜克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83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沙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