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斌与彭光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1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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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1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绍斌与彭光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绍斌;彭光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绍斌,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彭光辉,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执行人周绍斌与被执行人彭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光辉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绍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6日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彭光辉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持有股票证券、登记有一台湘H×××××思威牌汽车、无收益类保险。本院通过向益阳市(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函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彭光辉名下未登记不动产,有住房公积金578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彭光辉到庭配合执行,其陈述称暂无履行能力,也不愿意告知人身下落,拒绝到庭配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光辉名下的住房公积金57800元,因停缴三年后账户封存未满6个月未达到提取条件,且被本院另案首先冻结,故暂未予提取。首先冻结经依法解除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提取上述住房公积金57800元。因被执行人彭光辉未履行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彭光辉户籍所在地沅江市村委会,该村委会相关负责同志反映被执行人彭光辉因户籍迁出多年,本人及其家属均常年在外,对其近况及相关财产线索并不了解。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终本约谈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绍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线索,其表示当前不能提供相关财产、人身信息,但书面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光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依法确认被执行人彭光辉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光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绍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陈立平审 判 员 邓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 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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