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宝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0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2085号
  • 案件名称

    张宝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宝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2085号被执行人:张宝征,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宝征诈骗罪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元,退赔款261000元。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宝征名下津REN567号海马牌汽车一辆,因车辆已注销,未能查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信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和退赔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退赔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井连江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韩耀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景东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2085号被执行人:张宝征,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宝征诈骗罪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元,退赔款261000元。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宝征名下津REN567号海马牌汽车一辆,因车辆已注销,未能查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信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和退赔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退赔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井连江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韩耀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景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