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佑林、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7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714号案件名称
王佑林、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佑林;陈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714号原告:王佑林,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凌,湖南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佑林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佑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佑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佑林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佑林承担。审 判 员 周 长 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邹 朗书 记 员 邹朗(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贾建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714号 下一篇 陈奕达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