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贾建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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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71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贾建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贾建立;贾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71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5层、19-21层、艮园小区17幢101室、艮园小区17幢1单元201室。 负责人:朱俞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玲,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建立,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贾建龙,公民身份号码XXX,男,200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434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8号东南科技研发中心19楼。 负责人:章铁行。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贾建立、贾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建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建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贾建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春兰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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