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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胡雅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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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601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胡雅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胡雅丽;陈勇;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601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段558号建鸿达现代空间115-116号。负责人:李柏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雅丽,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陈勇,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六713室。法定代表人:侯孟良。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被申请人胡雅丽、陈勇、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胡雅丽、陈勇、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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