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0执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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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0执83号案件名称
四川坤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四川坤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0执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5778X2。法定代表人:邓依凌,执行董事。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被执行人: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3430MA67DKTB45。法定代表人:何漫,总经理。住所地: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民初21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漠尼特孜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在金阳县大水沟产业园区有厂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在金阳县大水沟产业园区的厂房及相关设备设施由金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财产清算、评估及债权债务登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四川坤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民初21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生态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剑 波审判员 胡 成审判员 吉牛尼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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