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芳、朱世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4执1767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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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4执1767号之十案件名称
邹艳芳、朱世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邹艳芳;朱世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176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邹艳芳,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朱世想,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世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世想在62×××1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世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雅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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