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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艳芳、朱世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4执1767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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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4执1767号之十
  • 案件名称

    邹艳芳、朱世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邹艳芳;朱世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176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邹艳芳,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朱世想,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世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世想在62×××1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世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雅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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