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万控柜体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1182民初24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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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1182民初2459号之一案件名称
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万控柜体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镇江市万控柜体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东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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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2民初2459号之一原告: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54564874Q,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杨守军,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镇江市万控柜体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87684185D,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丰南路。法定代表人:黄碎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东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WDAXU,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7号1栋9层901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杰,公司总经理、董事。原告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万控柜体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东粤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其自愿撤回起诉、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前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镇江军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顺贵人民陪审员 卜 璐人民陪审员 刘明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杨海燕书 记 员 蔡菁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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