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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广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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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申6号
  • 案件名称

    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广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广齐;马士江;李秉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广齐,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审被告:马士江,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审第三人:李秉军,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再审申请人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广齐、马士江、第三人李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21)冀08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内容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要求启动再审程序。事实与理由:1、事实认定错误:合同的权利义务只针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涉案工程系由马士江与李秉军包给姜广齐的,我公司并未参与,承德县人民法院认定姜广齐系与永旺公司第七项目部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应当具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全部法律条文,无任何一条明文规定了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并非连带给付责任,且我公司已不欠马士江任何工程款,故我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应首先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一审、二审常规救济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程序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特别救济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救济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本案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再审请求与其未提起上诉的行为相悖,故对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   树   旗审判员 彭良军审判员尚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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