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有信、王培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1民初3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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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民初3950号案件名称
梁有信、王培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梁有信;王培俊;叶安萍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1民初3950号原告:梁有信,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辕,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叶安萍。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天长市。原告梁有信与被告王培俊、叶安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梁有信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有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原告梁有信负担。审 判 员 单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恒军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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